以「方大同」名賣辣湯 餐飲老闆被告淚訴巧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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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現行商標法中,關於哪些屬於不得註冊之商標,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,有以下之說明:「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、藝名、筆名、字號者,不得註冊。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」這樣的條款,是為了避免有人想利用某些人物的知名度去註冊為商標,混淆了消費者,進而構成不正當競爭。然而著名與否的認定,常因區域性、時間點、或其領域而有不同的認知。無論如何,申請前的查詢,或註冊後發生的侵權案件,多找專業事務所諮詢,獲得最佳的協助,是絶對不會錯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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